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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客来山东路超市所售“寅旺吊炉花生”抽检不合格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城事    时间: 2020-5-14 14:10
标题: 利客来山东路超市所售“寅旺吊炉花生”抽检不合格
2020年1月10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71的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经营的“寅旺吊炉花生(炒货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验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月22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送达了“吊炉花生”《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相关事项。2020年2月10日,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申请对“吊炉花生”进行复检,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批次“吊炉花生”留存的备样进行复检。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2月28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送达了“吊炉花生”复检报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表示,该批次“吊炉花生”是于2019年12月31日从青岛顺美达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货20袋,260g/袋,进价7.24元/袋。当事人销售13袋,其余7袋退货给生厂厂家。售价8.90元/袋,涉案货值金额为20*8.90=178元,利润为13*(8.90-7.24)=21.58元,违法所得为21.58元。 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提供了该批次吊炉花生的《炒货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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