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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痘博士未按规定对毛巾进行清洗消毒被警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城事    时间: 2020-7-3 10:36
标题: 青岛痘博士未按规定对毛巾进行清洗消毒被警告
2020年6月29日,市北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山东路136号b26的青岛痘博士美容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一楼的营业场所走廊尽头左侧房间内,可见标有“豪华型商用柜”字样的毛巾消毒柜一个,消毒柜上沾有“紫外线杀菌、臭氧消毒、红外线杀菌”等字样,柜内可见毛巾若干。

经初步调查,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市北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青岛痘博士美容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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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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