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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利客来莱西一商场所售“原味精制压缩肉”抽检不合格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岛城事    时间: 2020-10-20 10:39
标题: 青岛利客来莱西一商场所售“原味精制压缩肉”抽检不合格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经营,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精制压缩肉”,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但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李权庄商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精制压缩肉,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在2020年6月3日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2020年6月30日异议处置完毕,复检结果为不合格。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款共计7007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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