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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脑溢血意外死亡 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咋不理赔

市民张先生2018年6月份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投了一份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一年。2019年2月24日15时许张先生在大棚小屋内意外死亡。张先生的家人找到人保寿险,希望按照保险内容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张先生的家人一气之下将人寿保险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2019年2月24日,张先生在自家大棚小屋内死亡。当日,莱西市公安局孙受派出所对张先生的家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当时陈述,“我见头部右侧太阳穴处流血了……张先生当时侧躺在地上,右侧太阳穴处靠地面”。据张先生的儿子陈述:“发现我父亲侧躺在小屋的地上,右侧面部靠着地面,我发现父亲的右侧太阳穴处磕伤流血了……”

根据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后由莱西市孙受卫生院修改为“意外死亡(原因不明,家属提供外伤史)”,并注明修改原因为“由村委、派出所提供证明修改”。2019年3月7日,莱西市公安局孙受派出所开具证明,认定:“张先生在自家大棚小屋内意外死亡,经莱西市刑警大队勘查排除他杀。”2021年1月17日,原告在莱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的张先生死亡时的照片两张,显示张先生右侧太阳穴处确有外伤。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按照《人保寿险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7.1条,“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张先生因脑出血疾病身故,并非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身故原因非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被告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张先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最初写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且被告认为脑出血系因自身疾病引起,不属于意外伤害,不予理赔。但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并没有明确写明脑出血的原因,导致脑出血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二种可能性,即自身疾病或者受到外力导致。根据原告提交的莱西市孙受派出所制作的证明及询问笔录,结合张先生死亡时的照片等证据,显示张先生右侧太阳穴处确有外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被保险人的外伤系引起脑出血死亡的原因,亦无法排除该外伤系非意外伤害造成的。原告为证明被保险人系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的脑出血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莱西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人保寿险青岛分公司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发表于 2021-6-1 10: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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