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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公租房项目物业费补助发放,青岛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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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投资筹集公租房项目物业费补助发放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规范市财政投资筹集公租房项目物业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定向发放给市财政投资筹集的面向中低收入户籍家庭配租的公租房项目物业企业,不直接发放给承租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照应缴纳物业费扣除补助金额后的余额缴纳物业费。

(二)补助标准。补助按配租群体进行分类,具体标准如下:

1.对执行第一档租金标准(0.75元/月·建筑平方米)的家庭,承租配备电梯房屋的补助0.6元/月·建筑平方米;承租未配备电梯房屋的补助0.2元/月·建筑平方米。

2.执行其他档位租金标准的家庭,承租配备电梯房屋的补助0.3元/月·建筑平方米。

3.承租人腾退房屋后空置期间,配备电梯的房屋补助标准为0.6元/月·建筑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房屋补助标准为0.2元/月·建筑平方米。

无物业企业的公租房项目,过渡期内可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协助管理,物业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运营管理单位。

二、补助发放程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组织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10日内,由运营管理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物业费补助申请材料,包括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分群体物业费补助明细表等。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将证明材料报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有关要求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拨付管理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存在问题的物业企业,应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对存在问题需进行整改的物业企业,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督促物业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年底前拨付完成。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市)财政投资筹集的公租房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原《关于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等费用实行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740号)文件同时废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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