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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铸造砂未采取防范措施 青岛烟青玛钢厂被罚

近日,青岛烟青玛钢厂因在生产铸造砂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被市环保局李沧分局处以1万元处罚。

据了解,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来到青岛烟青玛钢厂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工业铸造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弃物扬散,对周边居民环境产生一定环境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就此事对青岛烟青玛钢厂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针对此事,青岛烟青玛钢厂方面告诉信网,之前就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后期也已经进行相关整改。

发表于 2019-2-21 1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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