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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火腿过期5天 盒马鲜生青岛和谐广场店暂未回应

11月22日,市民蒋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盒马鲜生和谐广场店购买到某品牌纯肉火腿,单价为17.9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保质期60天,售出时已过期5天。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会联系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回复,截至目前信网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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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市民蒋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盒马鲜生和谐广场店购买到一款纯肉火腿,单价为17.9元。结账后蒋先生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保质期60天,既售出时已过期5天。据蒋先生所述,他向服务台反映问题后,在服务台等候了近1小时,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超市工作人员一直说要核实情况,但核实了近1小时也没给出一个明确答复,也没有索要我的联系方式,我因为有其他事只能先行离开。”蒋先生说道。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会联系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回复,截至目前信网并未收到相关回复。蒋先生告诉信网,因为平时工作繁忙,他没有太多精力去维权,目前计划本周末再去超市跟负责人协商或向执法部门投诉,他的诉求是让超市依法给予赔偿,信网将会对此事件持续关注。

针对蒋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发表于 2021-11-26 1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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