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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曝光11月药品类案件 医保城、优诺博士口腔等上“黑榜”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1年11月,我局对已办结药械化类案件5件,罚没款共计4.51万元,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QQ截图20211201102044.png

1、王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60元,罚款18000元行政处罚。

2、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香港中路分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未遵守处方药销售规范,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青岛英豪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市南英豪口腔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使用过期磷酸锌水门汀和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磷酸锌水门汀2瓶、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优诺博士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市南优诺博士口腔门诊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经营“种植体系统”未有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构成经营的“种植体系统”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仁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市南仁吉堂诊所使用劣药案:当事人使用“凌霄花”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批号190401、生产日期2019年4月3日的“凌霄花”中药饮片490g;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发表于 2021-12-1 10: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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