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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胶州海关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进口不合格花生毛油“退运后再进口”,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被罚款89万元。
据胶州海关关于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胶关综合检罚字〔2026〕9号)显示,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花生毛油108575千克,报关单号425820231000222577。因海关查验送检发现该批货物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所以退运该批货物,退运报关单号425820230001226499。该票退运货物到达印度蒙德拉港口后,当事人称国外收货人未提货,将退运的集装箱再次装运上船运送至青岛港。
2024年1月22日,这批被运往青岛港的货物到港后该公司再次申报进口花生毛油,报关单号426520241000002195。经查,进口报关单426520241000002195与原退运报关单425820230001226499两票报关单随附的提单上注明的集装箱数量、箱号、商业铅封号一致。第一次进口报关单425820231000222577与第二次进口报关单426520241000002195随附的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都一致。
综上调查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花生毛油冒充合格花生毛油的进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违规行为并愿意配合处理,承担相关责任。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于2026年5月5日将此票货物退运出口,退运报关单号425820260000614192。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89万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花生毛油冒充合格花生毛油的进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3第57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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