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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治 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二十多万

     刘某某曾因胸痛两次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但因医院延误诊治使其丧失了治愈以及劳动就业的机会。刘某某认为该医院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先后两次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36486.36元。

医院延误诊治患者要求赔偿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刘某某因胸痛先后两次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通过检查分别将其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拉伤以及神经痛。但是刘某某在2012年9月21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时,却被医生诊断为”纵隔肿瘤”,并于2012年10月8日进行了“胸腔镜辅助纵隔肿瘤切除术”+“左肺上叶楔形切除术”+“心肌包膜部分切除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刘某某主干静脉血管上扩散的肿瘤给予姑息性处置,诊断为“胸腺非角化型鳞状细胞癌”。

     刘某某认为,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延误诊治导致自己丧失了治愈的机会,也丧失了劳动就业的机会和能力。遂将该医院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33073.08元,其中误工费部分暂缓到后期诉讼主张中。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相关费用


    此事经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刘某某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判决其支付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3073.08元。

     后期,刘某某为追索暂缓主张的两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以及新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延误了对刘某某胸腺瘤的诊治,使其丧失了早期手术治疗机会,生效判决认定医院存在85%的过错参与度,刘某某因此病一直未参加工作,其主张上次起诉未主张部分、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本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期间的误工费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在此期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曾提出,刘某某早期的有关费用已经处理,第一次判决之后发生的费用应当不属于早期费,但是该说法最终被法院驳回。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核实,确认刘某某新一期的误工费为121662.68元,并依法判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5%即103413.28元。

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上诉被驳回

     事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因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是在经过审理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并最终判决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上诉。

发表于 2018-5-2 12: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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