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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有瑕疵 胶州中心医院被判决赔偿损失

韩某某因一次车祸而受伤,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术后出现右膝疼痛、行走不稳的情况。韩某某认为,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才导致了这种状况,遂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并最终获得219557.35元的赔偿。后期因长期治疗康复,产生后续护理费及其他费用,韩某某再次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理,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被判赔偿45991.6元。
因车祸至胶州中心医院进行治疗
2009年4月13日13时,韩某某因车祸而受伤,当日转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骨折、左踞骨开放性骨折、左足拇长伸肌腱开放断裂、右踝关节骨折、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皮肤挫裂伤。
4月14日15时,医院给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当月29日自动出院。
11月25日,韩某某曾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处复诊。后期出现右膝痛,行走摇晃的情况,遂于2010年7月21日因右膝关节车祸伤15个月,右膝仍不稳到青岛市立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外侧副韧带、交叉韧带陈旧损伤,建议手术治疗。
韩某某认为,是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失误,才导致了自己目前的状况,遂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申请对自己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后,青岛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韩某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自己右膝疼痛、不稳,也申请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对韩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手术欠及时、手术操作有瑕疵及术前诊断注意义务不足等过错,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其参与度拟为60~80%;参照职工工伤事故评残标准,韩某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该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对于韩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责任,并判决支付韩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鉴定费共计219557.35元。
因产生后续费用再次提起诉讼
因长期治疗康复,新发生了后续护理费及其他费用,韩某某再次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赔偿韩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5204.63元。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于韩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认为根据患者的住院情况,不应存在后续治疗;并且,韩某某主张的费用都系自身伤病导致的,该伤病是当时车祸伤导致的,因此不应当向医院主张。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某某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处就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技术规范谨慎为患者治疗,防止不当医疗后果的发生。
从之前的判决书可以看出,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对韩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手术欠及时、手术操作有瑕疵及术前诊断注意义务不足等过错,是造成韩某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该判决书也对韩某某的损失进行认定。
之后,韩某某又到青岛市立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在韩某某就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有瑕疵,致植骨不足,复位不良等过错行为,医院医疗过错在韩某某需行二次手术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5%,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对于韩某某后续治疗发生的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5%的责任。
综上所述,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赔偿韩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45991.6元。

发表于 2019-7-3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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