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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 李沧宝龙广场源动力餐饮被判赔8万

  市民张女士曾在李沧宝龙广场的青岛源动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动力公司”)就餐,在结账的过程中,由于地面有水,导致张女士不慎滑到摔伤。经医院诊断,张女士“右膝外伤、韧带损伤”。于是将源动力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源动力公司赔偿张女士86758.18元,并另外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女士在2017年8月30日来到李沧宝龙广场就餐,在结账时,因为地面有积水,李女士不慎跌倒,随后由源动力公司的员工将其送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膝外伤、韧带损伤”。随后在2017年9月1日、7日张女士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治疗,MR显示“右膝韧带半月板损伤”,给予石膏固定。2017年9月26日,张女士前往青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右膝关节镜检查+外侧半月板破裂缝合术+髁间窝成型术”并住院4天。

  2018年3月5日,张女士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右膝关节损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张女士认为,源动力公司的行为造成了自己受伤,于是在2018年7月9日,将源动力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49416元。

  庭审中,源动力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受伤是因摔倒所致,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张女士也无证据证明是源动力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摔倒。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源动力公司作为餐饮企业,对前来就餐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条件和环境,确保地面整洁、干净、干燥,并在有水地面设置警示标志,从事实看,源动力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女士滑倒摔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张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餐走路时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尤其是事发时间段就餐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即使地面有水若能尽到谨慎义务、注意观察地面,则完全可以避免意外摔倒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对其摔倒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各自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张女士应承担30%责任、源动力公司承担70%责任。

  综上,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源动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86758.1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发表于 2019-7-11 10: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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