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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这些行政审批事项不用再出“证明”

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青岛市司法局7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始试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也就是说,在市和各区试点审批领域,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个人或单位,只要书面承诺有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就不再要求出示证明,就予以办理审批事项。

按照青岛市司法局发布的《青岛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所指的“证明事项”涉及方方面面,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管理服务对象)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登记等手续和获得社会保障、救助等社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中介专业服务等需要提供的法定材料。

试点单位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方案还公布了青岛市级和各区市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其中,青岛市级目前开展这一试点的证明事项一共9项。比如企业申请办理经营劳务派遣许可时,可以采取选择书面承诺形式,而不用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也不用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再如,申请人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的事项时,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用再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无犯罪证明。区市级的试点事项目前是15项。

方案中还明确了与这一承诺制相配套的的信用管理措施。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度进行评判,具有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失信情形的,应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至做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

发表于 2019-7-15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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