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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药士从事处方发药工作 青岛太博医院被处罚

近日,信网获悉,由于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博医院”)使用药士梅寒玉从事处方发药工作,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太博医院进行了罚款处罚。

据悉,太博医院的工作人员梅寒玉为一名药士,但在太博医院担任处方发药工作。太博医院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该条例,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太博医院进行了罚款处罚。

信网了解到,《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据了解,太博医院成立于2011年4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落实,信网联系到了太博医院,该院的办公室主任表示他不清楚此事,而了解此事的同事目前已经出差,不方便作答。信网问道是否有其他同事清楚此事并可给予回复,该主任依然表示不清楚。

发表于 2019-12-4 10: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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