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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3所民办学校收费调整 老生继续执行原标准

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确定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13所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对2019年度新建学校收费和继续推进民办教育市场化改革试点等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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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鼓励民办教育发展、适当控制涨价幅度、放管结合”的原则,结合上述民办学校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调整的收费标准,发改、教育部门在核准时适当控制了调价幅度。允许各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生源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前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此次调整收费标准,仅限于2020年秋季入学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年度的收费标准。《通知》未涉及的学费、住宿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超过本校上年度收费水平。原则上,三年内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该核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给2019年度新建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测算带来不确定性。鉴于此,2019年度新建民办学校的2020年秋季开学新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校上年度收费水平。

《通知》规定,按照分类指导、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拟将部分发展定位高端、办学投入大、师生配比高、小班制特色化教学的民办学校纳入第二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由民办学校自行申报,具体试点学校名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申报认定:1.发展定位高端,面向培养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化人才;2.办学投入大、软硬件设施配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3.师生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6;4.小班制特色化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5名学生;5.生均培养成本超过4万元。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申请。经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示。试点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发表于 2020-6-4 10: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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