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办理不计免赔险后,在保险期间内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合理费用可享受保险公司100%理赔,这是对以上商业险种的一种补充,旨在为车主把风险降低到零。但于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财险”)却拒绝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残鉴定费以及自费药费等,最终被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这一案件的鉴定费、医疗费等是事故的合理支出,青岛人保财险也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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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王某驾车在莱西市S298线与刘某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青岛人保财险投保。刘某伤后由莱西市日庄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送至莱西市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其伤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刘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297014.03元,这其中包含伤残鉴定费以及自费药费等。
青岛人保财险认为,王某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刘某的合理损失;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法院在受理这一案件过程中,经刘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莱西市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莱西市立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车辆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并致刘某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应当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驾驶车辆在青岛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刘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人保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法院认定青岛人保财险关于鉴定费、自费药、诉讼费不予承担之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院判定青岛人保财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刘某293623.27元,这其中包含自费药、鉴定费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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