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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青岛某幼儿园殴打孩子”?法院判了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槌敲响,为叶某、吕某侵犯某幼儿园名誉权案件画下句号。终审法院判决叶某、吕某侵犯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删除微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QQ截图20200703095654.jpg


2019年夏天,三条指责青岛市某幼儿园殴打孩子的微博出现在网络中,短短几天被观看两千多次,转发四次,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小叶在青岛市某幼儿园读中班,放学回家后叶某和吕某(小叶的父母)看到小叶胳膊上有淤青便怀疑孩子遭到了幼儿园宁老师的虐待。家长向幼儿园投诉并报警,在警察陪同下观看了监控视频。视频中宁老师只是半蹲地上,短暂地拉住小叶衣服,没有故意殴打小叶的行为,公安机关因此认定宁老师没有对小叶实施伤害。幼儿园对这件事也极为重视,接到投诉后组织召开家长会,家长们在看过视频纷纷表示宁老师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可是小叶家长并未善罢甘休,随后连发三条“幼儿园打孩子”的微博,并使用“丧心病狂”、“黑心”、“颠倒黑白”这样的词语回复网友评论,在微信群里散播未经证实的言论煽动情绪,甚至在放学时间前往幼儿园门口面对众多家长发表“幼儿园有黑社会保护伞”等不实言论,严重扰乱了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给幼儿园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


事发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庄晓莉律师接受该幼儿园委托,及时对小叶家长在网络上散布的不实言论申请公证、保全证据。律师代表幼儿园多次同小叶家长沟通以化解矛盾。在沟通失败后,幼儿园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提起了侵犯名誉权诉讼。


有关律师谈到,《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本案中,小叶父母看到孩子身上淤青后所产生的焦虑和担忧是人之常情。但他们在事发后,拒绝沟通,拒绝查明真相,大肆传播单方面推测的未经有关机关确认的情况,丑化幼儿园以及宁老师,意图通过舆论逼迫对方就范。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推动事件的有效解决,反而触犯了法律,严重的话将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诚然,小叶的父母有权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切不可罔顾事实一味地释放暴戾情绪(文中小叶,叶某、吕某均为化名)。


发表于 2020-7-3 09: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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