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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患者二次骨折 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被判赔4万

李先生曾因受伤到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是因医院治疗行为出错,造成内固定钢板断裂,导致患者二次骨折。李先生认为,上述情况,给自己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将此事诉讼至黄岛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医院被判赔偿李先生40128.33元。

内固定钢板断裂造成二次骨折

2013年8月22日,李先生因受伤到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医院于当日为李先生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患者于2013年9月9日出院。
2014年3月23日,李先生感觉手术处疼痛,前往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二次骨折。为此,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在对李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李先生此后发生钢板断裂并再次接受手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70%。
李先生认为,因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给自己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8000元。

医院认为是原发伤骨折未愈合

在庭审过程中,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曾辩称,李先生并非二次骨折,在其2014年3月23日与2014年3月24日拍的X线片均明确显示“骨折成角”,也足以说明二次手术时原发伤骨折未愈合。并且,医疗损害责任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因患者自身的身体条件及原发伤因素应予以排除院方的赔偿范畴。
换言之,如果患者身体无基础疾病是不会到医院进行治疗,因此,其应区别于普通侵权案件的赔偿,故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范畴。
医院认为,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自己作为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单位,同时也是一基层医院,对病人的收治更是负有不可推托的公益性社会义务。赔偿项目增多、标准增高必然加大医院的成本与负担,不利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从李先生到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二人民入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当时的原发性疾病为左股骨干骨折,故李先生到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均为治疗原发性疾病,由此造成的损失医院不应当赔偿。
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看,医院在内固定手术操作上存在过错,与其此后发生钢板断裂并再次接受手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70%。
随后,法院对李先生主张的各项赔偿一一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赔偿李先生各类损失共计40128.33元。
因不服判决,李先生曾提起上述,但是最终被驳回。

发表于 2020-7-14 10: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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