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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月11日开始试供热 有问题可以拨打热线反映

本周三(11月11日)是试供热的第一天,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星期三问城管”活动,将以“冬季试供热”为主题,围绕供热管理相关问题,接听群众来电、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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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的转冷,岛城市民对今冬供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目前,各供热企业已陆续点火,换热站、二级管网、单元管网进入了调试阶段,标志着供热系统开始了热态循环。因此,距离供热系统较近的市民会发现,家里的暖气片已经“温乎”了,也请家中暖气还不热的市民朋友不要着急,系统运转升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受距离远近、系统大小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区域的用户可能会存在供热温度时间差。正式供热之前,供热系统都处在运行调试状态,随着系统内温度和压力的升高,供暖设施可能出现跑冒滴漏或积气现象。

请广大市民朋友密切关注室内设施情况,如出现暖气不热、冷热不均、设施漏水等情况,可拨打城市管理热线电话12319或联系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会及时上门处理。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11月11日零时,青岛市将正式进入试供热阶段。在此期间,各供热企业主要开展锅炉、换热站等设备设施的试运转和供热系统调试、排气等工作,及时消除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11月16日正式供热打下良好基础。

“星期三问城管”本周接线主题为“冬季试供热”,市民可拨打12319在线交流。届时,市城市管理局供热发展中心及部分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的相关负责同志将为群众提供供热方面咨询解答,并督促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敬请广大市民拨打热线积极参与。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如何科学规范进行测温?《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发表于 2020-11-10 10: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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