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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东泰一批次猪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 已销售完毕

11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评价性抽检中,不合格产品“生猪肉(猪前腿)”涉及青岛市经营企业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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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生猪肉(猪前腿)(生产日期 2020年9月9日)”,经省级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上述产品系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从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产品生产方为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1斤,进货价格为48.96元/斤,销售价格为53.80元/斤,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1129.80元,违法所得101.64元。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20-11-24 10: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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