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太忙没时间交友、圈子太小没有合适的人交友……对正值婚龄的单身人士来说,找对象成了家人、朋友反复催促的问题。彭女士为了找到合适的另一半,把希望寄托在了婚介机构上,并花60000元购买了“世纪佳缘”的线下服务。然而,让她失望的是,钱和时间都花了,有缘人却一直没有出现,这让她感觉自己受到了婚介机构的欺骗。
花60000元找对象没结果 女方将婚介机构告上法庭
彭女士是2017年3月与钻石百合签约的,当时33岁的她同意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婚介服务。当天,彭女士刷卡支付了30000元,第二天到店支付了余款,并签订了《世纪佳缘红黏服务合同(2016版)》。彭女士是合同中的甲方,乙方则是北京花千树。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彭女士通过婚介公司提供的VIP服务来扩大其择偶范围、节省择偶时间,资深红娘团要在6个月的服务期内推荐候选人6人,并由资深红娘协助1+1约会安排不少于6人次。但彭女士表示,在付款后钻石百合并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且还更换了之前的红娘,这让她有了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并因此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但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彭女士最终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中有瑕疵 “世纪佳缘”被判返还10000元
据了解,钻石百合与北京花千树是合作关系,而“世纪佳缘”线上服务平台是北京花千树和上海花千树共同持股运作的,钻石百合负责提供线下的服务。钻石百合和北京花千树认为,彭女士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再要求返还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已提供优秀男会员10人,完成了合同约定中的服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钻石百合的工作人员已为彭女士安排了7次约见,其中有一次约见取消,其余6次约见彭女士均已赴约,而且彭女士也多次在《世纪佳缘VIP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名确认。在此之后的2018年6月至8月,钻石百合的工作人员还以微信推荐方式先后向彭女士推荐了3名候选人。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虽然彭女士表示与钻石百合口头达成了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包领结婚证等服务内容,也不知晓电子合同存在,但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根据彭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她能够正常使用线上服务平台,因此双方签订的《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同时认为,北京花千树在履行双方合同时,仅通过钻石百合告知彭女士约见人选情况,没有完全依照合同条款通知彭女士进行筛选,也未要求彭女士通过CRM系统反馈,致使彭女士发现候选人并不符合其标注的择偶标准。而彭女士在完成约见后也未提出异议,还在《世纪佳缘VIP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签字确认。考虑到婚介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瑕疵,并判决北京花千树向彭女士返还服务费10000元。 双方均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彭女士和北京花千树都不认同,也都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彭女士在上诉时表示,签订合同前,钻石百合承诺会定制专属的套餐服务、包打结婚证,而且服务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存在诱导消费、夸大成功率的行为。而在付款时,钻石百合也没有给自己看合同的具体内容。至于合同里提到的CRM系统,彭女士称自己为享受过该系统的相关权限。而自己之所以在满意度调查表上的签字,只是表达了对红娘的业绩支持,并不能说明自己是满意的。 但经过法院的审理,彭女士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她的主张,也不能证明在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时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 同样的,北京花千树也辩称公司从来没有做过“包打结婚证”的承诺,CRM系统的开通和关闭也都会有短信提示,会员是应该知道的,所以也不存在软件的欺诈问题。 但在北京花千树为彭女士安排的一次约会中,在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的并不是彭女士本人,而是工作人员代签。虽然北京花千树称这次代签是在彭女士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从现有证据来看,既无证据证明北京花千树公司安排的该次约会对象符合约定的择偶标准,也无证据证明该约会对象虽不符合标准,但彭女士仍同意与其约会——也就是说,并无证据证明该次约会符合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酌情减少相应合同价款,判令北京花千树公司向彭丽返还10000元服务费,该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彭女士和北京花千树的上诉请求,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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