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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马鲜生李沧和谐广场店因标注虚假保质期被处罚

近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绿林香茶叶有限公司在所销售的散装白毫银针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净含量,也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时已告知购买人相关信息,在该款白茶包装内所附纸片上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QQ截图20210120101102.jpg

2.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的冷冻小红薯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与该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了冷冻小红薯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食品质检报告,同时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冷冻小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小红薯31盒。

发表于 2021-1-20 1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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