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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学生坠楼身亡 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被判担责七成

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坠楼身亡,学校难辞其咎。2018年的夏天,这样一场悲剧发生在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青岛酒店管理学院”)的学生小孙身上。意外发生后,小孙的父母将学校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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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学生外出实习 学生在实习期内坠楼身亡

小孙是青岛酒店管理学院的一名学生,在被学校选派出去实习前,学校曾为包含他在内的多名学生在阳光财产保险投保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保险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2018年7月18日,小孙来到广州市一家酒店的送餐部实习,21天后他在实习时从高处坠落,送医不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证明,小孙属高空坠落身亡,排除他杀。

事情发生后,小孙的父母将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和阳光财产保险告上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7万余元。但学校和阳光财产保险方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孙是因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校方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阳光财产保险提交了广州市公安局的告示以及现场照片,希望以此证明小孙是自杀身亡。但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小孙是高空坠落死亡,校方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当做认定小孙自杀身亡的事实依据,因此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定小孙是意外事故死亡。

青岛酒店管理学院未尽保障义务 一审被判担责七成

职业院校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参加实习是教学活动的延伸,因此学校也有义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实习单位尽到应有、必要的督促。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依法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孙在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安排的实习工作中遭受意外身亡,学校应当对这一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孙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自身也应对死亡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责任划分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承担70%责任。

在安排学生实习前,青岛酒店管理学院为实习学生投保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阳光财产保险为学生意外事故、精神损害等提供保障。小孙意外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应由学校赔偿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赔偿小孙父母赔偿金61.4万余元,驳回小孙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校方和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和阳光财产保险均表示不服,遂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阶段,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和阳光财产保险方面认为小孙的死亡是由公安机关从认定自杀更改为高空坠楼身亡,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坠楼身亡的后果是其本人的主动行为而造成的,并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意外事故。事发时小孙已经21岁,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学校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其损失。同时,学校和保险公司还认为,小孙所在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员工的管理者、提供住宿的所有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这家酒店在一审中并没有参加诉讼。

但小孙的父母认为,学校和保险公司所说的自杀是对孩子死亡前行为的间接反应和主观推测,并没有证据证实,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实习酒店是否参与诉讼以及是否承担责任,与学校和保险公司在这一事件中的责任划分并无关系。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在公安部门已经出具证明证实“小孙属高空坠落身亡,排除他杀”的情况下,阳光财产保险虽主张小孙死亡是自杀所致,但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进行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而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因未尽到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被认定承担70%责任的判决于法不悖,校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最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由青岛酒店管理学院和阳光财产保险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发表于 2021-2-26 15: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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